中新網12月9日電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曹立平談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往往會受到地方黨委政府干預時指出,2015年6月底前將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
  國辦近日印發《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曹立平和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辦公室主任孫振世作客中國政府網,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相關問題。
  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往往會受到地方黨委政府干預,曹立平指出,在新形勢下,務必強化和落實地方政府在環境監管方面應承擔的責任: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總責。推廣甘肅省等地人民政府的做法,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保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認真梳理並明文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環境監管不是環保部門一家的事,政府各個相關部門都負有環境監管的相關職責。
  二是要求地方政府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保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制定這種規定,環保部門到企業去檢查要報什麼地方批准,而且限制什麼時間能去,什麼時間不能去。對環保審批,包括環保方面的排污收費制定一些限制性的政策。對這些政策,我們要求各級政府在2015年要清理完畢,並將情況上報上一級政府。
  三是加強了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監管履責的監督。這也是落實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六十七條的主要措施。要求審計機關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完善國家環境監察制度,研究在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加強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地方各級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
  四是明確了對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有關人員未盡職履責或違紀違規情況的責任追究事項。要求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監管不履職、該查不查、該處不處、該移送不移送等四種監管不作為行為的責任,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要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要求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且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或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等四種情況,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而且要終身追究。
  五是提出了地方政府必須抓好的四項有時限要求的具體工作,剛纔說了,一個是清除“土政策”。2015年底前完成兩件事,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大檢查;劃分若干環境監管網格單元,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並完成整改任務。  (原標題:環保部:明年6月底前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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