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高星 通訊員李麗)在“三工”的合理必要延伸範圍發生事故也可認定為工傷。昨天,記者從武漢中院獲悉,該院近日就這樣審結了一起工傷認定行政案。
  周某生前系武漢某設計公司公司副總,2012年9月13日中午下班前去食堂進餐途中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周妻餘某認為周某死亡應屬工傷,向社保部門申請認定。
  社保部門受理申請後調查發現,該公司承租了某高校後勤大樓二樓辦公,周某突發疾病的時間臨近中午下班時間,且突發疾病地點正在該後勤大樓一樓處。周某在事故的發生過程中本人亦無過錯,且不存在《工傷保險條例》不予認定為工傷的除外情形,社保部門遂作出了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因該公司未依法為周某向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餘某無法向社保部門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向該公司主張,遂發生爭議。
  周某所在公司不服,於去年9月將社保部門訴至江漢區法院,請求法院撤銷社保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定,公司應對周某不屬於工傷負有舉證責任,公司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周某突發疾病時不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公司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周某行至公司一樓處已發病嚴重至無法直立行走,但因此時與其中午下班時間僅相差幾分鐘,不足以認定周某發生不適、胸悶、頭暈等輕微癥狀即突發疾病發生在非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且周某前去進午餐是滿足其基本生理和下午工作需要,可以視為其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合理必要延伸,社保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合情合理。
  近日,武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法官說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通常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簡稱“三工”)發生事故傷害才可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其立法宗旨和目的也是偏向於保護職工的上述法定利益和合法權益。在實際執法和司法實踐中,為保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在“三工”合理必要延伸範圍(如進餐、如廁、飲水等滿足人體基本生理、生活需要過程中)發生事故,且不存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除外情形的職工,亦可認定為工傷。  (原標題:法院合理延伸“三工”範圍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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